一、 依據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獎勵計畫辦理。
二、 為鼓勵本市學生參與本土語言能力認證,凡通過110年度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之學生,請於111年3月30日(星期三)前,備妥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學生申請表及獎勵清冊(詳如旨揭計畫第4點及附件),寄(送)至本局,俾以憑辦(封面請加註謝承祐老師收),逾期歉難受理。
三、 本案國中及高中職學生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請貴校依旨揭獎勵計畫辦理敘獎,國小學生通過中級以上認證由本府教育局核予獎狀,通過本土語言能力初級認證之學生,學校製作獎狀參考內容如下:
(一) 客語認證:「○○○學生,參加客家委員會110年度客語能力認證通過初級認證合格,特頒此狀,以資鼓勵。」。
(二) 閩南語認證:「○○○學生,參加教育部110年度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通過基礎級(初級)認證合格,特頒此狀,以資鼓勵。」。
(三) 原住民族語認證:「○○○學生,參加原住民族委員會110年度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通過初級認證合格,特頒此狀,以資鼓勵。」 。
四、 學生當年度同一級別客語能力認證已依「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民眾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補助作業要點」領取獎勵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獎勵計畫之獎勵金,惟通過認證學生之敘獎及獎狀申請作業則不在此限。
五、 另有關學生參加原住民族語能力認證申請獎勵金,請依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桃園市政府鼓勵原住民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要點」申請,俟由該局公告函文申請作業方式申辦,惟通過認證學生之敘獎及獎狀申請作業則不在此限。
六、 檢附「桃園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獎勵計畫」1份。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原住民族語言之推廣,鼓勵本市原住民踴躍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以下簡稱認證),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原住民族語言,係指原住民族傳統使用之語言及用以記錄其語言之文字、符號。
三、本要點獎勵對象為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參加認證合格之原住民。
四、獎勵金申請方式如下:
(一)申請人為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之原住民學生者,於舉辦認證年度之次一年度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檢具下列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並由就讀學校初審後,於每年度申請期間截止後三十日內,統一彙整初審合格之申請學生清冊及各項申請表件函送本府複審:
1、學生申請書。
2、認證合格證書影本。
3、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書。
4、申請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5、領據。
(二)申請人為非具前款學生身分之一般民眾者,於舉辦認證年度之次一年度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並由區公所初審後,於每年度申請期間截止後三十日內,統一彙整初審合格之申請民眾清冊及各項申請表件函送本府複審:
1、一般民眾申請書。
2、申請日前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3、認證合格證書影本。
4、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申請人或監護人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6、領據。
五、申請文件有欠缺者,受理單位應通知限期補正,並自補正期限屆滿時起十日內轉送本府複審。申請資料經本府複審不符規定或經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駁回其申請。
六、獎勵金核發基準如下:
初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新臺幣三千元。
中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新臺幣四千元。
中高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新臺幣五千元。
高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新臺幣一萬元。
優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七、申請案件經本府複審合格並核定獎勵後,獎勵金逕撥申請人(或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帳戶。
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已獎勵者,本府得撤銷並追回全部獎勵金:
(一)就同一等級認證,曾經受有補助或獎勵。
(二)已通過較高等級認證,其後以較低等級認證申請本要點獎勵。
(三)提供不實資料或虛偽之證明文件。
(四)已獲本府或其他機關相同性質獎勵或補助。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主旨: 有關本市市立高中亮點躍升計畫優秀學生獎學金方案,請貴校公告周知,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市市立高中亮點躍升計畫辦理。
二、 為鼓勵國中教育會考成績優秀學生就讀本市市立高中,旨揭計畫優秀獎學金方案學生申請資格說明如下:
(一) 學生須設籍於桃園市,就讀本市市立平鎮、壽山、永豐、南崁、大園國際、大溪、觀音、新屋、楊梅、龍潭、中壢高商、中壢家商、羅浮高中等13所高級中等學校。
(二) 國中教育會考5科達精熟等級(5A)。
(三) 如為免試入學管道,其錄取市立高中志願序需為前三志願。
(四) 各校符合申請資格者如超過5名,依國中教育會考標示總點數決定發放優先順序。
(五) 續領獎學金之資格:前一學年度,學年度總成績為全校或該類組(科)前百分之五。
三、 獎學金每學年度各校至多5名,每名可獲領新臺幣(以下同)60萬元,分三年給付,每年發放20萬元。學生中途轉退學者,獎學金應予繳回。
四、 符合上述資格學生可向學校提出申請。
檢送本校「開平之星獎學金辦法」與「安心入學助學金辦法」請貴校協助公告轉知,以利學生入學申請,請查照。
說明:
一、 為鼓勵對餐飲技職有興趣之國中學生能順利就學,本校提供開平之星獎學金,期望開平優秀學子成為臺灣及國際餐飲界之人才,申請辦法(詳附件一)。
二、 本校為落實精緻化,人文化之高品質教育及協助認同開平餐飲之中低收、低收入戶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本校並提供安心入學助學金,申請辦法(詳附件二)。
三、 請貴校協助公告轉知,以利學生申請,亦可至本校官網(http://www.kpvs.tp.edu.tw)查詢。
四、 檢附本校新生入學獎助學金介紹表以供參考(詳附件三)。
五、 另為使更多國中學生對技職教育深入瞭解,本校並辦理理念說明會,提供學生、家長認識本校教育理念與餐飲教學特色,協助增進國中學生及其家長對職業類科升學管道及學習內容之試探(詳附件四、五)。
六、 本校理念說明會辦理日程謹訂於111年3月26日(星期六)及110年4月24日(星期日)辦理,惠請貴校一併轉知所屬學生,歡迎有興趣的同學及家長至: https://www.kpvs.tp.edu.tw/admission/application/ 線上報名;如有招生入學相關疑問可來電洽詢本校聯合服務室(02)2755-6939分機211。
說明:
一、 依據彰化縣政府111年3月1日府教特字第1110068774A號函辦理。
二、 紙本申請文件請於111年3月18日前(以郵戳為憑)逕寄彰化縣立社頭國民中學許主任收(地址:511001彰化縣社頭鄉中興路1號,聯絡電話:04-8732047分機180),信封請加註「彰化縣自強優秀獎學金申請」。
三、 本案如有疑問,請逕洽彰化縣政府承辦人:邱媚湘,聯絡電話:04-7531814。
四、 檢附彰化縣政府函影本及相關附件各1份供參。
主旨: 函轉臺南市110學年度第2學期「臺南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一案,請於111年3月1日至111年3月31日前依限提出申請,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11年2月25日南市教安(一)字第1110243523號函辦理。
二、 本案如有疑問,請逕洽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學輔校安科承辦人:林芮誼,聯絡電話:06-2991111分機8321。
三、 檢附臺南市政府函影本及相關附件各1份供參。
主旨: 有關本局辦理「桃園市政府鼓勵原住民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申請表件及要點規定,請貴單位惠予協助公告周知,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桃園市政府鼓勵原住民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要點」辦理。
二、 獎勵對象:
(一) 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且具原住民身分、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測驗(下稱族語認證)合格,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中小學、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之原住民學生。
(二) 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且具原住民身分、參加族語認證合格,非具前揭學生身分之一般民眾。
三、 申請期限及程序:
(一) 申請期限:111年4月1日至111年4月30日止。
(二) 辦理地點:
1、 學生: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2、 一般民眾: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四、 敬請貴單位將申請案件造具清冊並完成第一階段初審作業,至遲於111年5月30日前,將紙本申請文件函送(紙本發文)至本局(受文者: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清冊請由貴單位逐一核章,另將該WORD檔電郵至10076313@mail.tycg.gov.tw,俾利辦理第二階段複審。
五、 不予獎勵之情形
(一) 就同一等級認證,曾經受有補助或獎勵。
(二) 已通過較高等級認證,其後以較低等級認證申請本要點獎勵。
(三) 已獲其他機關相同性質獎勵或補助。
六、 請貴單位確實依照附表(應備文件查核單)檢核申請表件,俾利辦理複審作業進度及後續相關事宜。
七、 旨揭要點及其申請表件電子檔案請至本局官網(https://ipb.tycg.gov.tw/)「業務資訊」之「教育」頁面下載。
主旨: 函轉果核有限公司辦理之「111學年度果核獎助學金原住民人才培育甄選計畫」一案,供貴校卓參並請協助公告周知,請查照。
說明: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2月15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10009003號函辦理。
主旨: 函轉雲林縣政府110學年度第2學期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獎學金自即日起至111年3月30日(星期三)止受理申請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雲林縣政府111年2月15日府教學二字第1112410348號函辦理。
二、 本案如有疑問請逕洽雲林縣政府承辦人:謝巧莉,電話:05-5522404。
三、 檢附雲林縣政府原函影本及相關附件各1份供參;旨揭要點及申請表件可逕至雲林縣教育網/行政資訊公告/獎助學金布告欄下載(http://www.boe.ylc.edu.tw/~boe04/ylcboe03/grant/index.php?myday=999)。
主旨: 檢送本市111年度推行小康計畫仁愛獎助學金實施計畫暨相關表件(如附件),自即日起至111年3月10日止受理申請(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桃園市111年度推行小康計畫仁愛獎助學金實施計畫」辦理。
二、 申請資格:
(一) 設籍本市6個月以上(110年9月1日前設籍桃園市,由學校審核認定之)各區公所列冊登記低收入戶之子女就讀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不含研究所)、高中職及就讀本市各國中小學生(低收入戶證明有效期限須超過111年3月31日)。
(二) 110學年第1學期在校期間無記小過(含)以上紀錄者(銷過及功過相抵者均不符合申請資格)。
(三) 未具有公費生資格。
三、 申請方式:由申請人填具申請表並備妥相關文件交予就讀學校初審。
四、 請學校於本(111)年3月10日(以郵戳為憑)前將相關資料寄(送)至本市大崗國中總務處(33377桃園市龜山區文化二路168號,請於信封上註明:仁愛獎助學金);並同時將電子檔(Excel) e-mail至tea104@dgjh.tyc.edu.tw(信件主旨及附件檔名格式請參照實施計畫),逾期、缺件及核章不全者以棄權論。
五、 若貴校設有進修部,請逕行轉達並依規定申請,本局不另函發。
六、 本案如有疑問請逕洽本市大崗國中出納組陳組長與協行教師陳老師 電話:03-3280888分機513、514。
七、 旨揭計畫及相關表件已公告於大崗國中網站http://www.dgjh.tyc.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