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函轉申請辦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助學金法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社會局113年7月30日桃社助字第1130066849號函及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113年7月26日賑基字第0001130239號函辦理。
二、 旨揭助學金申請重點擇摘如下:
(一) 申請對象:為協助因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子女解決就學困難,就讀大專校院、高中職(五專前三年)、國中(小)之在學子女,且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者,由受災家庭子女就學之學校彙總申請者相關文件後(免備文)寄交基金會申請。
(二) 申請期限:第一(上)學期:每年9月10日至10月10日。第二(下)學期:每年2月10日至3月10日。
三、 本案如有疑問請逕洽該基金會承辦人:余信貞小姐;聯絡電話:(02)89127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