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教師擔任兼任行政職務之代理人,於例假日奉派加班併計工作日之認定標準乙事,請查照見復。 |
說明: |
一、查「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第二點略為:「二、教師兼任主管職務者,依規定給假期間,其本人及所兼主管職務之代理人之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規定辦理,先予敘明。 |
二、次查銓敘部107年10月24日部敘二字第10746582591號函,其說明段二略以:「二、茲以現行實務上,各機關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核派代理職務之首日如為下午半日或其代理結束之末日為上午半日,得計算為0.5個工作日(按:相當於上班4小時),並據以按比例計算代理期間之代理職務加給。是以,基於衡平性考量,職務代理人例假日奉派加班,且係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如當日加班時數已達4小時,得予計算為0.5個工作日;……。」 |
三、前開說明段二之解釋性行政規則,並依前開支給基準比照之規定,考量其事務之本質,不因職業別而存有二致,爰建請貴部就旨揭事項秉權責釋明,教師代理行政職務期間適用有關併計規定,以維護教師權益並利學校憑辦,無任禱盼,至紉公誼。 |
發表者 | 樹狀展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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