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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校外活動與研習或公文轉知 | 2018-11-21 | 人氣:133
主旨: 建請 貴局應給予學校教職員於擔任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全國公民性投票投開票所當日擔任選務人員者之補休2天其課務可為公假排代,詳見說明項,敬請 見復。
說明:  
一、 依 貴局107年10月25日桃教人字第1070089323號函,旨揭學校教職員當日擔任選務人員可於事後一年內補休2日,惟課務應自理。
二、 鑒於此次選務工作包含市長、市議員、里長等3項公職人員選舉及10項公民投票,選務工作繁重、壓力負擔沉重,且近年來學校教職員配合學校要求擔任選務工作的配合度,亦屬積極。因此對於事後之補休給予方式, 貴局應給予更實惠應允,其補休所遺留課務由學校處理,支付課務代理費。
三、 據了解台北市、新竹縣、高雄市對於此次選務工作學校教職員之補休,均以此方式處理。
四、 爰本會建請 貴局對於此次擔任選務工作之學校教職員,其補休所遺留課務由學校處理,支付課務代理費,更能兼顧學校教職員權益及維護學生受教權。
  • 1) 380057500x0000000_0000267a00_di.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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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