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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市立高級中學及公私立國民中小學軍公教遺族及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要點辦理。

二、本學期申請期限自開學後至105年9月29日止。

三、新申請者(含新生、轉學生)請依要點第五點規定,檢具申請書(如附表一)及有效證件等於105年9月14日前將資料交至      教務處

四、本學期就學費用優待標準補充說明如下:
      (一)書籍費:全公費者每學期800元,半公費者應減半為400元。
      (二)制服費:於本學期一次請領,全公費者1,500元,半公費者750元。
      (三)主食費、副食費:原核准有案者,本學期核給月份從7月至明年1月止(計7個月),新核准者從9月至明年1月止(計5個

           月)。
五、另上開要點第八點規定略以:「…軍人遺族子女就學,須持有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留守業務署未領眷補證明書,始可發給主              食米…」;經查八十四年七月以後軍職人員不再發給軍眷實物代金,爰此,申請人檢具撫卹令核發日期為八十四年七月以後

       者,無須持有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留守業務署未領眷補證明,即可申請就學優待事宜。

  • 1) 桃園市市立高級中學及公私立國民中小學軍公教遺族及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要點.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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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