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4年7月14日桃教人字第1040050800號函辦理。
二、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為服務法適用對象,如有違反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應依同條第4項規定停其所兼行政職務,並依法移付懲戒。至教師本職部分,考量與公務人員懲處之衡平,建議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如情節重大者,宜就教師本職予以停聘,似較妥適,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