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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教育部111年7月4日臺教人(二)字第1114202339號函辦理。
二、 公服法於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施行,其中第26條第1項規定:「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人員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不適用第14條及第15條規定;其經營商業、執行業務及兼課、兼職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教育部刻正研議訂定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相關經營商業及兼職規範,本局將參酌教育部之規範另定本市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辦法。
三、 考量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具公務員身分,爰於教育部及本局所定辦法發布前,本市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規範,仍比照公服法第14條(經營商業)及第15條(兼職)規定辦理,復因其本職仍為教師,爰渠等亦不得違反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所定兼職範圍及核准程序等規定。
四、 檢附教育部原函一份。
  • 1)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pdf
  • 2) 教育部 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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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