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本府111年7月7日府原教字第1110184491號函辦理。 |
二、 | 依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4條第6款規定略以,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等民俗節日放假1日,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 |
三、 | 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為法定休假日,凡具原住民身分者,得從本人、其父母或其配偶之民族別歲時祭儀期間擇一日放假,持足資證明族別文件即可放假,除此之外無須提供任何證明。 |
四、 | 茲重申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之權利,請轉知所屬單位確實落實,相關資訊亦公開於原住民族委員會全球行政資訊網「歲時祭儀專區」(http://www.cip.gov.tw),歡迎自行下載取用。 |
發表者 | 樹狀展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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