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函轉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之平時考核獎懲結果疑義,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0年12月24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0016372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二、 | 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第6條規定:「(第1項)教師之平時考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記錄;其有合於第二項獎懲基準之情形者,應予以獎勵或懲處。(第2項)獎勵分記大功、記功、嘉獎;懲處分記大過、記過、申誡;其基準規定如下:……。」、第15條規定:「(第1項)教師平時考核獎懲結果之報核程序、期限,由各主管機關定之。……(第4項)第一項及第二項考核結果,主管機關認有違法或不當時,應敘明事實及理由通知學校限期重新報核;屆期未報核者,主管機關得逕行改核,並敘明改核之理由及追究學校相關人員之責任。(第5項)前項學校重新考核結果,主管機關認仍有違法或不當者,得逕行改核,並敘明改核之理由。(第6項)主管機關就學校所報考核結果,應依下列期限完成核定或改核;屆期未完成核定或改核者,視為依學校所報核定:……。」 |
三、 | 綜上,考核辦法第6條第2項明定教師平時考核之獎勵分記大功、記功、嘉獎,懲處分記大過、記過、申誡,是以,書面警告非屬考核辦法所定懲處態樣。惟倘主管機關依考核辦法第15條第4項規定認考核結果有違法或不當時,應敘明事實及理由通知學校限期重新報核;又學校重新考核結果,主管機關認仍有違法或不當者,依同法第15條第5項規定,得逕行改核,並敘明改核之理由;再依同條第6項規定,平時考核改核期限應於學校報核後2個月內為之。 |
發表者 | 樹狀展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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