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有意願之教師逕至http://home.ltjhs.tyc.edu.tw/~104teacher/上網填報。
二、教師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且具服務條件之一者,始得申請介聘:
(一)基本條件:
1. 現任國中編制內合格教師,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ㄧ者:
(1)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ㄧ者。
(2)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尚在調查階段者。
(3)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及評議期者。
2.教師依照偏遠地區及特偏遠地區有關法令甄選錄用之教師申請介聘者,仍應受任用資格及服務滿三年之限制。
3.公費生調動應依教育部104年1月19日修正「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規定:公費生義務服務期間,不得申請異動、調職。
(二)服務條件:
1.在同一學校服務任滿二學期者。
2.留職停薪之教師符合本項第一款規定並經市政府核准於介聘生效日期前(八月一日)復職者。
三、檢附證件:1.畢業證書、2.合格教師登記證、3.現職學校在職證明書、4.本校歷年聘書(含兼職聘書如導師、行政職務或童軍團長、各領域召集人、級導師等職務)、5.本校最近五年(98-102)考核通知書、6.本校服務獎懲令或獎狀、7.最近五年(99.4.18-104.4.17)在本校研習之積分等證件,並將正本及影本各1份(A4格式)依序排列整齊。(除年資採計至104年7月31日止外,其餘積分證件一律採計至104年4月17日止)
四、申請日期:即日起至102年4月21日(星期二)止,上網列印個人市內介聘申請表及志願表後,檢同有關證明文件送件審查,逾期不予受理。
五、經本校核准進修留職停薪復職之教師,須在本校服務滿與進修留職停薪相同時間,方可提出申請。
六、市內或外縣(市)介聘只能擇一申請,市內介聘一經提出,不得再申請市外介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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