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大陸委員會函以,重申有關中國大陸配偶依規定得擔任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一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大陸委員會108年5月16日陸法字第1089903955A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二、 | 為保障中國大陸配偶工作權益及落實生活從寬之政策,大陸委員會前以105年10月27日以陸法字第1059909480號函,釋明凡中國大陸人民在臺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已設有戶籍(即取得身分證)者,皆可受僱於各機關、學校擔任臨時人員,惟各機關學校仍應審酌機關性質及工作內容,評估是否適宜進用。 |
發表者 | 樹狀展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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