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軍公教遺族及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要點(以下稱本要點)辦理。
二、本學期原核准有案及新申請核定者期限自開學後至108年3月11日止,第一學期逾期者,可移至第二學期核辦;但本學年度不得移至次學年度辦理。各校請領本項公費或申請補助本項公費,請在每年4月底前申請,逾期不予受理。爰請各校於開學當週公告受理本要點第2至3點就學費用優待事項,並利用適當場合加強宣導本就學費用優待措施,以維護學生權益。
三、新申請者(含新生、轉學生及延長撫卹)請依本要點第5點規定,檢具申請書(如本要點附表一)及有效證件等,函報本府核定公費待遇後申請就學費用優待;倘校內同時有舊生,請俟新申請者核定後,併同舊生資料一併辦理請款。
四、本學期就學費用優待標準補充說明如下:
(一)書籍費:全公費者每學期800元,半公費者應減半為400元。
(二)制服費:已於107學年度第1學期請領者(一次請領一學年),本學期不得重複請領。原核准有案而未及於第ㄧ學期請領之全公費1,500元,半公費者750元,本學期(108年2月起)開始支領公費者,應依上列標準減半。
(三)主食費、副食費:原核准有案者,本學期核給月份從108年2月至同年6月止(計5個月),新核准者依本府核給公費年月核計至108年6月止。
五、查本要點第8點規定略以:「……軍人遺族子女就學,須持有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留守業務署未領眷補證明書,始可發給主食米……」;爰此,84年7月以後軍職人員不再發給軍眷實物代金,申請人檢具撫卹令核發日期為84年7月以後者,無須持有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留守業務署未領眷補證明,即可申請就學優待事宜。請各校確認申請人申請就學費用優待應檢具之文件,以維護學生權益。
六、另依本要點第16點規定略以:「各項證件之審核,應注意是否在給卹期限內……」,請確實填寫於優待名冊;倘給卹於學期中屆滿,請協助轉知申請學生向原申請撫卹單位申請延長撫卹並檢具證明文件重新報局辦理,若無申請者,依本要點規定主食及副食費優待至給卹期限屆滿為止,其餘項目優待至學期結束。
發表者 | 樹狀展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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