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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校外活動與研習或公文轉知 | 2018-12-25 | 人氣:379
主旨: 有關鈞部107年12月11日臺教人(四)字第1070218327號書函說明三所述之補發補償金餘額疑義一案,請釋示。
說明:  
一、 依據鈞部107年12月11日臺教人(四)字第1070218327號書函辦理。
二、 查旨揭書函說明三規定,……近年已退休並擇領月補償金者,相較於其原得擇領之一次補償金,顯有失衡平,爰為保障渠等權益,對於已擇領月補償金而尚未領達一次補償金金額者,明定應補發其未滿一次補償金之餘額……。依上開意旨,本局前請釋之案例A(如附件),是否應補發一次補償金餘額新臺幣(以下同)30萬50元?如是,由於其在退休所得重審系統計算之一次補償金餘額僅為12萬8,342元,請鈞部併同修正系統,俾利本局辦理後續補發事宜。
三、 另查旨揭書函說明三規定,……貴局來函所述案例,有「未扣除施行後可領之月補償金」及「未將月補償金計入每月退休所得」之情形,與前開退撫條例相關規定不合。依上開意旨,本局前請釋之案例B(如附件),鈞部認為此案例與上開規定不合,是否係指應補發一次補償金之餘額40萬2,530元屬錯誤解讀?惠請鈞部明示,俾利辦理後續事宜。
四、 檢陳相關附件1份供參。
五、 副本抄送陳情人代表。
  • 1) 1070106145_prin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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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