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教育部函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自107年7月1日施行後,「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之月撫慰金」、「原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之年撫卹金」及「退撫條例之退撫給與」領受人,因相關法定事由喪失及停止領受權利時之發放原則及其相關規定,請查照轉知。 說明:依據教育部107年11月21日臺教人(四)字第107019812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