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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建請貴部修正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5點第2項之規定,適用各級學校專任教師,請查照惠復。  
說明:   
一、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2點、第2-1點、第3點及第4點明文規範教師兼職、投資等之範圍與兼任之職務,該原則第5點規定,「(第1項)教師兼任職務以執行經常性業務為主者,其兼職時數每週合計不得超過八小時。」「(第2項)專科以上學校教師於寒暑假期間之兼職時數得由各校自訂兼職時數上限規範,不受前項規定限制。」先予敘明。  
二、前揭兼職處理原則第8點規定,「教師兼職不得影響本職工作,且須符合校內基本授課時數及工作要求,並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於期滿續兼或兼職職務異動時,應重行申請。」復查教師請假規則第 12 條第1項,「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除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得不必到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俱已明確規範公立中小學教師得兼職之相關規定,貴部並於104 年 06 月 01 日臺教人(二)字第1040069402B號令,核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所定兼職,關於寒暑假期間之兼職時數規定,本會以為在不影響本職工作與基本授課時數等原則下,公立中小學教師應與專科以上教師等同處理,應授權兼職時數得由各校自訂兼職時數上限規範。  
三、綜上,本會建請貴部研修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5點第2項,刪除「專科以上學校」文字,修正為「教師於寒暑假期間之兼職時數得由各校自訂兼職時數上限規範,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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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