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

主旨: 建請貴部放寬發給各級學校教職員舊制年資補償金至108年8月1日退休生效者,以符應各級學校校務運作之實務需求,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全國各級中小學校長反應事項辦理。
二、 查108年7月1日起退休者,將不再發給舊制年資補償金。復按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第3項規定:教職員符合本條例第18條第1項第1款與第2款及第19條規定,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30日申請自願退休生效者,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得視為特殊原因,不受本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退休生效日2月1日或8月1日之限制。
三、 惟前揭規定108年6月30日退休限制,卻與校務實際運作並不相符。學校校務管理運作均以學年制規劃,各項人事遴聘、校務行政、教學活動等均至7月31日為止。現配合退休新法施行,徒貿然以108年6月30日做為發給舊制年資補償金的最後期限已然偏頗,影響未來中小學校務發展。
四、 復查當事人108年6月30日退休,但致107學年度成績考核,因當學年度任職未滿1學年,應為「另予考核」。且108年年終工作獎金復因當年度任職未滿1年,按比例計算後,較當年8月1日退休者,少取1/12個月之年終工作獎金,據此,貿然強迫退休教師減損年資,影響退休人員權益甚鉅。
五、 綜上,為恐造成全國中小學校務運作斷層,舊制年資補償金悉應放寬至108年8月1日退休生效者,以符各級學校校務運作之實務需求。

 

  • 1) 中華民國中小學校長協會.pdf

網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站立場,對於發言內容,由發表者自負責任。
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