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本會建議修正「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乙案,請查照惠復。 |
說明: |
一、本會107年9月4日全教諮字第1070000166號函所具旨揭辦法修正意見,貴部業於107年9月11日以臺教人(三)字第 1070150450號函回復在案,並於同月28日發布修正旨揭辦法,亦已納採本會意見,先予敘明。 |
二、查銓敘部107年10月24日部銓四字第10746580971號函說明段二略以:「茲依前開本部107年5月29日函意旨,考量同時育有2名以上3足歲以下子女,與養育雙(多)胞胎子女相同,亦確實難由夫妻之一方獨自照顧,爰同意公務人員得以養育2名以上3足歲以下子女事由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得不受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之限制,且機關不得予以拒絕。」 |
三、承上,秉於人口政策、社會保護功能與子女撫育,並不因所涉職業別而存有二致,爰本會建議貴部秉權責,依據銓敘部前開函釋意旨,再為核釋「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適用規定,至紉公誼,是所至荷。 |
發表者 | 樹狀展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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