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某些教師工會主張,教師會功能已遭弱化之宣導,顯與實情不符,請 貴校(會)惠予明鑑並宣導,詳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
一、 | 查教師法第26、27條:教師法施行細則第25條,均明定教師會之法定代表性與權利義務,合先敘明。 |
二、 | 依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7年10月12日桃教高字第1070079948號函所指「108學年度桃連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委員會」乙案(如附件)可知,教育法規中明定成員為教師組織代表者,均依循教師法的三級教師會,如:校長遴選、多元入學招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專審會、常態編班委員會…等,皆以教師會為法定教師組織當然代表,此無論在中央或地方之教育實務上,已有明確釐清。 |
三、 | 近來有教師工會團體迭以「教師會功能遭弱化」、「教育工會可以取代教師會」等言語做為宣導話術,顯與實情不符。 |
四、 | 望 貴校(會)明度實情,惠予公告週知。 |
發表者 | 樹狀展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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