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獎勵客語績優公教人員作業要點」,獎勵對象係為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鄉(鎮、市、區)與其隸屬之縣(市)政府之公教人員,通過客家委員會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並取得合格證書,且於申請時仍任職於上述機關者。
二、請符合申請資格之同仁於104年4月24日前向本室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