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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轉知教育部函復本會關於公立國中小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實際服務年資,得採計育嬰或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期間年資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本會107年4月13日函文併教育部107年5月2日臺教授國字第1070042073號復函如附。
二、按旨揭教育部函文,說明段三略以:「三、審酌106年通過施行之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5條第3項有關專任教師申請介聘服務年限限制之規定,『前項所稱實際服務6年,指實際服務現職學校期間扣除各項留職停薪期間所計算之實際年資。但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得採計至多2年。』為符應修法之比例原則,併同考量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條保障性別工作權平等之精神及保障學生受教權之衡平性,爰本部前於本年4月2日臺教授國字第1070034940號函說明,本年度教師申請介聘年資採計部分,倘因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得採計至多2學期。」。
三、107年臺閩介聘參加介聘教師上網填報資料及選填志願期限在即,並隨之進行各縣市小組辦理申請人積分審查。爰,為維護具有相關情事之教師介聘申請權益,建請儘速轉知所屬教師知悉,俾利本年度介聘之辦理。
  • 1) 10705申請介聘年資採計部分,倘因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得採計至多2學期(教育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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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