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申請103學年第2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之同仁,請於104年3月13日前,填妥申請表1份(至人事室領取申請表或至本校網站最新公告),收費單據正本1份(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書名「與正本相符」並簽名以示負責,又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另申請國民中、小學子女教育補助費者,無需繳驗收費單據正本。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僅得由一方申請,不得重領;若初次申請,請附戶口名簿影本;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須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若子女從事經常性工作,且開學日前六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二、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
(一)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二)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三)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四)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五)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六)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
三、另依據桃園縣政府99年8月11日府人給字第0990311030號函規定:行政院99年6月17日院臺教字第0990034693號函甫核定教育部所報「齊一公私立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學費方案」,若已領有該方案補助者,不得重複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四、公教人員子女除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全免(減免)學雜費及政府提供獎助者,依表訂數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外,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表訂數額者,僅得申請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五、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六、請同仁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應確實依上開規定辦理,以避免發生重複請領情事。
發表者 | 樹狀展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