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重申各機關學校應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之規定,於甄聘人員不得有就業歧視之情事,請查照並依說明事項辦理。 |
說明: |
一、 | 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之規定略以,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
二、 | 近來查部分學校於上網公開徵才時,設限年齡、性別、身心障礙等資格條件,已違反前開法令,請各機關學校人事主管務必於上網公開徵才前,再次檢視公告內容,減少不必要之爭議。 |
發表者 | 樹狀展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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