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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為落實本市市立各級學校(含市立幼兒園)嚴守行政中立,請查照並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明:  
一、 依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復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7條及第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亦不得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是以,教師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政治團體及助選工作;又校長、兼行政職教師及職員,於下班後亦不得有站台輔選或助講等行為。
二、 次依行政中立法第12條規定,公務人員於職務上掌管之行政資源,受理或不受理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依法申請之事項,其裁量應秉持公正、公平之立場處理,不得有差別待遇。是以,倘候選人向學校租借場地辦理活動,應秉持公正立場處理。
三、 本(107)年將舉辦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等選舉,請各校依前開相關法令確實遵守行政中立,另請加強宣導相關法令規定,避免學校公教人員觸法,務期校務運作正常,以維持教育品質。
四、 相關釋示可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http://www.csptc.gov.tw)之「相關函釋」項下,「行政中立函釋」查詢。
五、 檢附學校實務案例說明1份。
  • 1) 1070328行政中立學校實務案例說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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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