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市立高級中學及公私立國民中小學軍公教遺族及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要點辦理。
二、本學期申請期限自開學後至107年3月21日止,第一學期逾期者,可移至第二學期核辦;但本學年度不得移至次學年度辦理。
三、本學期就學費用優待標準補充說明如下:
(一)書籍費:全公費者每學期800元,半公費者應減半為400元。
(二)制服費:已於106學年度第1學期請領者(一次請領一學年),本學期不得重複請領。原核准有案而未及於第1學期請領之全公費1,500元,半公費者750元,本學期(107年2月起)開始支領公費者,應依上列標準減半。
(三)主食費、副食費:原核准有案者,本學期核給月份從2月至明年6月止(計5個月),新核准者依本府核給公費年月核計至本年6月止。
四、查上開要點第八點規定略以:「…軍人遺族子女就學,須持有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留守業務署未領眷補證明書,始可發給主食米…」;經查84年7月以後軍職人員不再發給軍眷實物代金,爰此,申請人檢具撫卹令核發日期為84年7月以後者,無須持有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留守業務署未領眷補證明,即可申請就學優待事宜
發表者 | 樹狀展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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