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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轉知教育部重申學校加強性騷擾之防治工作,於辦理外包業務(如學生健康檢查,校外教學、交通車、校園清潔業務等)時,應於服務契約明訂禁止廠商之服務人員有性騷擾或性侵害學生情事,且應列明違反之罰則等規範,以落實保護學生之人身安全,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4年1月13日臺教學(三)字第1030188561A號函辦理。
二、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7款定義,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是指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9條對於職員、工友之定義,則指教師以外,固定或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之人員。旨揭外包業務之服務人員,如屬固定或定期執行學校事務者,涉及對學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時,則為前開法條之適用範圍,先予敘明。
三、 倘屬借用學校場地辦理學生社團或營隊活動之指導者、教練,或透過招標辦理新生健康檢查之醫院人員、校外教學之領隊(均無上開學校人員之身分者),涉及對學生性侵害或性騷擾時,渠等非屬學校固定或定期執行事務之人員,請學校於知悉時依法通報後,循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協助學生向該等人員所屬之機關、部隊、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四、 又依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之規定,學校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該規定係課予場所(學校)主人之防治責任,請各級學校確依法律之規定辦理,並請學校所屬教育主管機關加強督導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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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