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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4年2月3日桃教政字第1040008214號函辦理。

二、與機關有職務上利害關係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邀宴應酬或餽贈財物,除有本規範第4、7點所列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並落實知會登錄程序。

三、運用多元管道籲請對於有業務往來之廠商、業者、民眾,應恪遵不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不送禮、不送紅包、不請託關說、不受禮要求,除請各校主管應以身作則外,並要求所屬如遇有廠商餽贈物品,應即時予以婉拒,對於未能即時婉拒之餽贈物品,請依規定陳報機關首長並知會本局政風室處理。

四、請各校人員恪遵「談公事,應在辦公室」,「不和利害關係人應酬」之規定。

五、「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二)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三)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六、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中心業於「e等公務園學習網」(https://elearning.hrd.gov.tw/index.php)建置「共創透明誠信的社會─『廉政倫理』規範」數位學習課程,請同仁上網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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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