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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函轉教育部有關「宗教信仰」、「宗教學校」與「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議題案,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4年1月19日臺教學(三)字第1040008085號函辦理。
二、 查教育基本法第6條第4項規定:「私立學校得辦理符合其設立宗旨或辦學屬性之特定宗教活動,並應尊重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之意願,不得因不參加而為歧視待遇。但宗教研修學院應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辦理。」次查私立學校法第7條規定:「私立學校不得強制學生參加任何宗教儀式或修習宗教課程,但宗教研修學院不在此限。」
三、 爰公立學校自不得為特定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至私立學校若有宗教團體協助進行課程或活動時,仍應依既有法規(如教育基本法、私立學校法、性別平等教育法等)及相關規定辦理。有關性別平等教育部分,各校均應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積極推動性別平等教育。
四、 若有宗教團體協助各校進行課程或活動時,應注意課程或活動內容之妥適性,不得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亦不得與學校之課程評量連結。至有關「守貞」或「同志議題」等教育,考慮不同學生的年齡、心智成熟度等,可使用中性名稱,並提供學生多元及充足的資料,使其自為決定。
五、 重申各校若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依法提起申請調查或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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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