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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公園運動設施(申請比賽為限)一千元/日‧座,申請人如使用夜間照明或其他設備,每日酌收五百元。請民眾多加利用公園場地。

「桃園市公園場地使用辦法」如附件

申請使用公園場地不得有營利行為。但行政機關或非營利性法人、團體為
推廣市政、社教、休閒體育、民俗節慶、農業產品、藝文展演或文化創意
產業所舉辦之營利性活動,不在此限。


第 4 條
申請使用公園場地,應於使用日前十日至六十日內,向管理機關提出。但
情況急迫經管理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同一申請人每月得申請一次,一次期限不得逾七日。但為配合政府政策經
管理機關核准者或申請人為行政機關者,不在此限。
同一場地同時有二人以上申請時,以先申請者優先使用。


第 5 條
依前條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及切結書(如附件二),並檢
附下列資料:
一、營利性活動應檢附營利行為展售活動資料表(如附件三)。
二、申請使用場地集會、演說者,經管理機關核准並向場地所在地警察機
  關申請許可後,應於使用前檢附警察機關許可文件影本報管理機關備
  查,逾期未檢附者,管理機關得廢止其核准。


第 6 條
依本自治條例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規定申請使用公園場地者,其使用費及
保證金收費基準表如附件四。


第 7 條
申請人應於公園場地使用日五日前向管理機關繳納使用費及保證金後始得
使用。

 

  • 1) 附件四、桃園市公園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收費基準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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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