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縣政府103年10月29日府人考字第1030262932號函辦理。
二、旨揭修正要點第四點規定:「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並自103年10月21日生效。
三、另依旨揭要點第五點規定:「因應連續假期所為之上班日調整,除特殊情形者外,以提前於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為原則。」爰配合修正104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將104年1月2日(星期五)調整為放假日,並於103年12月27日(星期六)補行上班。
發表者 | 樹狀展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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