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辦理本校104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調查案,請 查照。
- 依據教育部101年12月22日臺人(二)字第1010226686C號令修正發佈之「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辦理。
- 申辦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作業,應注意事項規定如次:
- 服務屆滿下列者,須填寫資深優良教師名冊:
- 連續服務屆滿10年者。
- 連續服務屆滿20年者。
- 連續服務屆滿30年者。
- 連續服務屆滿40年者。
- 資格:在職之專任合格教師,至104年7月31日止,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10年、20年、30年及40年,成績優良者。
- 所稱「連續服務」:自任職之當月起(含月底),前後職務之離職與到職之月份連續未曾中斷;中斷者,自其再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算。
- 所稱「成績優良」:最近10年考核結果,均核定晉級或發給獎金,且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之處分者。曾有記過處分而為功過程度相當之記功(或累積嘉獎3次)相為抵銷者,如符合獎勵辦法之規定,得予以獎勵,未經抵銷者,宜順延辦理,至其最近10年內未有記過或記大過處分紀錄再予請獎。
最近十年考核或評鑑結果未達成績優良(指四條三款留支原薪),係因下列情形所致者,仍視為成績優良:
- 患重病請病假超過規定。
- 全年度因公傷病未到校服務。
第一項最近十年考核或評鑑結果未達成績優良,係因請事病假合計超過規定所致者,應扣除該未達成績優良之年資,補足十年成績優良年資。
- 請頒年資含服役年資,但指公教人員應徵入伍經保留底缺,退伍後仍任專任教師者。軍職年資,如非實際擔任教學工作,不予採計。
- 舊制實習年資(學士後師資班教師比照)、試用教師年資得併計。
- 代理教師年資,依教育部96年5月3日台人二字第 0960046905C號令修正發佈之「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規定,曾任三個月以上長期代理教師(含兵役輪代及懸缺代理教師),於代理當時已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規定敘薪有案,於補實後,前後任教期間連續未曾中斷者,其代理教師之年資可併計。
- 留職停薪年資應予扣除(但前、後年資視為連續),帶職帶薪年資可併計。
- 任教「前」充任教育行政機關核備有案之公私立幼稚園,如其轉任年資銜接,得併計。
- 曾任職教育行政機關之教師,其任職如係經政府機關令調或商調有案,且年資未中斷者,任行政職務之年資不採,前後之教師年資視同連續。
- 業已折抵教育實習之服務年資不予採計。
- 應檢附證件:
- 歷任服務學校之服務(離職)證明影本。
- 歷年成績考核通知書影本。
- 初任教職之派令或核薪通知書影本。
- 初任合格教師證影本。
- 經本室初步查核本校符合人員如下:
- 連續服務屆滿10年:李○玉、張○禎、許○琪老師1人。
- 連續服務屆滿20年:羅○喜、程○平老師1人。
- 連續服務屆滿30年、40年:無
- 若有年資屆滿者,而漏列或他校調入教師於原校期間疏漏未辦理者,亦請併案告知補辦。
- 符合前項條件之人員,請於104年1月14日中午前攜帶上開證件至本室辦理。
- 獎勵方式為:40年(新台幣壹萬元)、30年(新台幣捌仟元)、20年(新台幣陸仟元)、10年(新台幣肆仟元)。
前開符合教師係本室初步查核結果,至確定名單仍以市府核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