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規定,教師如擬至合於民法總則之財團法人兼職,學校應考量該兼職是否與教師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兼職時數每週合計不得超過8小時、是否影響本職工作等因素,秉權責審酌准駁。另依該原則第9點規定,教師之兼職有所列10種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不予核准;及該原則第12點規定,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定有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