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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維護政府形象及貫徹杜絕酒後駕車之決心,請各機關學校除加強宣導公務人員酒後不開(騎)車觀念,並依行政院所訂「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及本府105年5月26日訂定之「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酒後駕車懲處要點」規定,辦理所屬公務人員酒後駕車事件。
三、另如發現所屬公務人員有慣性酒駕之情事,將列為員工協助方案之協助對象,妥為輔導以導正其行為。

  • 1) 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酒後駕車懲處要點.doc
  • 2) 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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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