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5年9月10日桃教人字第1050071231號函辦理。
二、茲將來函重點摘要如下: (一)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不得兼任國教署委辦計畫之行政助理。 (二)未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得依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規定兼任國教署行政助理。
三、詳情請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