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本市自105學年度(105年8月1日)起成立桃園市立新屋高級中學籌備處,請查照。 說明:本案屬本市重大教育政策,為推動設校事宜,奉准於105學年度成立新屋高級中學籌備處,設置籌備處主任、總務主任及教師兼任行政人員等3名專責人員,以利管理經營,並預定106學年度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