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第4點規定:「商借教師之商借期間以一學年為原則,商借期間不得連續超過四學年。」;同原則第5點規定:「本局商借學校教師須徵詢其意願及所屬服務學校同意後,始進行商借。」。
二、意者請即日起至105年6月30日(星期四)前將簡歷表以電子郵件寄至楊股長電子信箱yangpeiju@ms.tyc.edu.tw,電話(03)3322101-7524,由教育局中等教育科面談後擇聘之。
三、檢附「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中等教育科商借教師徵才訊息」1份(如附件)
發表者 | 樹狀展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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