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05年5月6日府教中字第1050072908號函辦理。
二、旨揭調整情形如下: (一)自105學年度起:每班至少置教師2人,每6班得增置教師1人;全校未達6班者,得另增置教師1人。 (二)自106學年度起:每班至少置教師2人,每4班得增置教師1人;全校未達4班者,得另增置教師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