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行政院102年7月16日院授人培字第1020041705號函訂定之「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第3點規定,公務人員如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應於事發後1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未主動告知者,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誠實之義務規定,予以申誡2次之懲處。
二、請本校同仁如有酒駕經警察人員取締,務必主動告知本校人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