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05年3月7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19717號函辦理及復貴校105年2月1日園小人字第1050000644號函。
二、依教育部88年6月23日台(88)人(二)字第88066833號書函略以,查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4條第2項,教師留職停薪進修需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所稱「同意」應包含「報考前獲得同意」或「錄取後就讀前獲得同意」。
三、茲以教師進修、研究係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辦理,爰待遇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前(教師待遇條例104年12月27日施行)已取得學位或業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進修學位者,得適用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改敘。」所稱「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進修」係包含「報考前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或「錄取後就讀前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所詢疑義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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