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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具有後備軍人及補充兵身份,符合兵役法第 

    40、41條並具備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 

    20至28條要件、兵役法施行法第29、30條各款

    資格者,得申辦緩、逐、儘召。

二、申請日期:

    緩召4、5款自105年4月1日起至105年4月30日止

    ;逐次及儘後召集至5月31日止,逾期均不受理         

    補辦。

三、申辦窗口:

    緩召第4、5款及儘召第4款請逕向戶籍所在地鄉

    鎮市區公所兵役(或民政)單位提出佐證申請

    ;餘各款請洽任職人事權責單位申辦。

四、原已核准有效期限至105年12月31日者,如原因

    繼續存在,請依限檢證續辦106年度延長時效申

    請作業。

五、各款申請單位、對象、範圍及限制條件,請參  

    考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全球資訊網「後備軍人及 

    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申請公告」,或逕 

    向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洽詢。

   【桃園市後備指揮部後備軍人編組管理科

     電話03-3644456轉366641、03-3649971

     承辦人王虹琳士官長或江美滿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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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