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2月26日總處培字第10500333182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1份。 二、依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三、近來接獲民眾陳情,有些政府機關人員因聚餐喝酒在公共場所舉止失態,以致減損政府形象等情事,請各機關轉知所屬人員,出外聚餐應注意自身行為,勿在公共場所大聲喧嘩、酩酊大醉,以維護政府形象,避免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