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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且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先予撤職。請各機關利用各種活動、會議或相關訓練場合,適時加強宣導前揭公務員不得違法兼職相關規範,並落實辦理。

二、歷年相關函釋請詳見附件。
 

  • 1)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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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