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事總處前開函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有關「政府提供之獎(補)助」規定,係指公教人員子女如支領政府提供「與教育及助學相關」之獎(補)助學金,則不得再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至各地方政府發給身心障礙在家教育學生之教育代金是否為「與教育及助學相關」之獎(補)助學金,宜由各地方政府依其發給之意旨自行認定。
二、經查本市旨揭教育代金係依原「桃園縣國民教育階段重度身心障礙學生教育代金申請要點」(於103年12月25日公告繼續適用)辦理,爰為了解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子女請領上開教育代金情形,請各機關學校依式填復調查表。
三、基上,請有申請身心障礙在家教育學生教育代金之同仁,於104年104年12月16日下班前,將申請情形回報人事室,俾利回復市府承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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