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來文針對幾項做說明,煩請各班導師注意:
一、根據「桃園縣所屬各級學校無力支付午餐費學生補助實施要點」
第2點:「補助對象係凡本縣所屬之各級學校學生,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家境清寒者(導師實訪認定家庭經濟困難)。
第5點:「...倘申請補助對象為『家境清寒、家庭突遭變故』者,則導師須進行家訪並瞭解實情詳實填寫申請表之『導師實訪說明』且加註現況說明,提交學校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核。」
「家境清寒」認定資格須由導師家訪並瞭解實情後認定家庭經濟困難者。
二、教育部「中央補助地方政府學校午餐經費支用要點」
第4點:「本要點所稱貧困學生,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證明文件,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清寒確實無力支付午餐費之學生。」
第8點:「貧困學生應於每學期註冊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前項申請案,學校應依地方政府規定審核,必要時應與學生家長聯繫。」
三、教育部強化國民中小學家庭訪問實施原則:「一般學生之訪問,由各班導師擔任,每學期至少一次,其方式可採到府訪問、電話訪問、個別約談、班親會或其他方式。...特殊個案學生需深入了解學生家庭生活情形和社區環境背景時,應立即與家長聯繫,探知原因及謀求解決方法,並視個案情形由導師會同相關人員共同訪問或晤談。」
五、另倘採全戶所得證明,已有低收、中低收之條文,採家訪反而是較有彈性之處理方式,且家訪可於平日採一般性家訪,可避免只針對午餐一項,免除家長尷尬及自尊受損問題。
公文原文請參閱附件。
發表者 | 樹狀展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