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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公涉訟輔助之主要目的,係保障教師免於因執行職務受民、刑事訴訟箝制,致影響業務或校務之推動,而非鼓勵教師興訟。教師如以「告訴人」或「自訴人」之地位,對人民興訟而仍予涉訟輔助,即與涉訟輔助之本質不符,爰予以排除涉訟輔助之對象。

二、詳情請見附件。

  • 1) 教師在校因細故與學生家長發生爭執,互控刑法「公然侮辱」、「妨害名譽」等告訴,適用「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疑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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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