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公涉訟輔助之主要目的,係保障教師免於因執行職務受民、刑事訴訟箝制,致影響業務或校務之推動,而非鼓勵教師興訟。教師如以「告訴人」或「自訴人」之地位,對人民興訟而仍予涉訟輔助,即與涉訟輔助之本質不符,爰予以排除涉訟輔助之對象。
二、詳情請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