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04年10月21日臺教授國字第1040114779號函辦理。
二、案係教育部衡酌旨揭條例之立法意旨在扶助弱勢學生安心就學,爰就「教育相關之生活費用」一節,請縣、市政府秉給予學生積極扶助,保障渠等安心就學權益之精神本權責認定;倘遇有難以確認是否牴觸條例狀況者,則請專案報局,俾函請教育部釋示。
三、另於個案程序完備、符合法律規定前提下,該部同意勸募案生所需醫療經費補助,俾給予經濟弱勢學生支持,讓其有回到校園求學的希望及可能,以符應不放棄所有孩子的教育理念。
四、各級學校透過教育儲蓄戶網站進行勸募時,應以扶助全校經濟弱勢學生所需之經費勸募為主,個案學生需求勸募為輔,俾符旨揭條例第9條第1項指定對象及用途捐款之立法意旨。
發表者 | 樹狀展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