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市政府 函 |
| 機關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蘇雅玲 電話:03-3322101#5543 傳真:03-3390790 電子信箱:053017@mail.tycg.gov.tw |
|
受文者:桃園市立東安國民中學 |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
| 發文字號: | 府財用字第1040278115號 |
| 速別: | 普通件 |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 附件: | 如說明二 |
| 主旨: | 訂定「桃園市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業經本府104年10月19日府法制字第1040272282號令公布施行,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本府104年10月19日府法制字第1040272282號令辦理。 |
| 二、 | 檢送公布令及訂定條文各1份。 |
| 發表者 | 樹狀展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