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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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立東安國民中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
發文字號: | 府財用字第1040278115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二 |
主旨: | 訂定「桃園市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業經本府104年10月19日府法制字第1040272282號令公布施行,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本府104年10月19日府法制字第1040272282號令辦理。 |
二、 | 檢送公布令及訂定條文各1份。 |
發表者 | 樹狀展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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