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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 函
  機關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蘇雅玲
電話:03-3322101#5543
傳真:03-3390790
電子信箱:053017@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立東安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 府財用字第1040278115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二


 

主旨: 訂定「桃園市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業經本府104年10月19日府法制字第1040272282號令公布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本府104年10月19日府法制字第1040272282號令辦理。
二、 檢送公布令及訂定條文各1份。
  • 1) 條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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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