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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10月12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40113614A號書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係針對申請應備文件修正免除檢附居留證影本、審查費收費正本,另依總統104年6月17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0741號令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0條條文之規定,併同修正外國留學生、僑生及華裔學生其申請工作許可之工作時間。

三、檢附勞動部來函、發布令及申請書(如附件),相關事宜請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薛曉珊小姐(聯絡電話:02-23801714)。

 

  • 1) 249_LINK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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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