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選舉委員會104年9月22日桃選一字第1040001307號函,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第59條規定,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及半數以上管理員需為現任公教人員,選舉委員會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依上開規定,如直轄市選舉委員會或各區公所基於業務需要,洽請貴機關及所屬機關學校推薦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時,請惠予協助辦理,並請轉知所屬機關學校,鼓勵同仁踴躍參與投開票所工作。
二、第14任總統副總統及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訂於105年1月16日(星期六)舉行投票。
三、本校設立3間投票所。有意擔任工作人員之同仁,請於104年10月21日前,至人事室填寫報名資料。
發表者 | 樹狀展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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