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桃教體字第1040076167號
(一)學校導師及教職員倘在校用餐(外訂餐盒廠商供應),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均應依規定繳費。 (二)為珍惜資源有效運用及照顧貧困學生原則,倘有用賸飯菜,應優先提供有需求之弱勢學生家庭。 (三)學校辦理午餐應定期檢討經營效能並嚴格管控供應品質及數量,以確保學生用餐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