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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人員之學齡子女經醫院診斷為「邊緣性發展遲緩」者,得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6款規定,由服務學校審酌各案實際情況及考量業務或校務運作狀況,依權責認定得否留職停薪。

二、詳情請見附件。

  • 1)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6款規定之解釋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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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